月桂醇硫酸酯 TIPA 鹽
英文名稱
TIPA-lauryl sulfate
別名
月桂醇硫酸酯三異丙醇胺鹽;
十二烷基硫酸三異丙醇胺鹽;
Triisopropanolamine lauryl sulfate;
Decyl hydrogen sulphate, compound with 1,1',1''-nitrilotripropan-2-ol;
Sulfuric acid, monododecyl ester, compd. with 1,1',1''-nitrilotris(2-propanol) (1:1);
類別
陰離子表面活性劑
> 硫酸酯鹽
>> 鏈醇硫酸酯鹽
>>> 鏈烷醇硫酸酯鹽
>>>> 直鏈烷醇硫酸酯鹽
編號系統
CAS:66161-60-2
EINECS:266-195-1
分子式及分子量
分子式:C21H47NO7S;C12H26O4S.C9H21N1O3;
分子量:457.67。
結構式
性質
外觀 (1)、液體;(2)、固體。
溶解性 易溶于水。
穩定性 對堿、弱酸和硬水穩定;對強酸不穩定,容易水解,還原為醇。
危險性 液體形態:刺激。對皮膚、眼睛有刺激性。
GHS標籤:
生態學 對環境可能有危害,對水體應給予特別注意。
生物降解性 可降解。
特性 具有優良的去汙、發泡、乳化、潤濕、滲透、分散、增溶性能。耐硬水。
特殊事項 (1)、不應應用于與兒童皮膚直接長期接觸的產品,如:護膚品等。
(2)、避免應用于兒童個人洗滌產品,如,香波、浴液等中。
(3)、不可應用於亞硝酸鹽環境中。三異丙醇胺雖然和亞硝酸反應不會生成亞硝胺,但三異丙醇胺中含有的仲胺和亞硝酸反應則生成亞硝胺,而亞硝胺是一種致癌物。
制法及工藝
通過連續式反應器(如:降膜式反應器)進行硫酸化反應,是目前最為廣泛應用的硫酸酯鹽的製備方法。
通常,十二醇和三氧化硫通過反應器進行硫酸化反應,經三異丙醇胺中和而得。
美國專利US 8,921,588 Process for preparing sulfates and/or sulfonates in a micro-reaction system提出了一種合成工藝。該工藝中,三氧化硫和醇類等原料以1:1的摩爾比,在30-60℃之間,於降膜反應器中反應。
品質標準及檢驗方法
(一)、理化指標
項目 |
理化指標 |
液體 |
|
活性物含量,%,≥ |
30.0 |
pH值(25℃,10%水溶液) |
6.5 - 9.5 |
檢驗方法
1、活性物含量
GB/T 5173 表面活性劑和洗滌劑 陰離子活性物的測定 直接兩相滴定法
ISO 2271 Surface active agents -- Detergents -- Determination of anionic-active matter by manual or mechanical direct two-phase titration procedure
2、pH值
GB/T 6368 表面活性劑 水溶液pH值的測定 電位法
ISO 4316 Surface active agents -- Determination of pH of aqueous solutions -- Potentiometric method
(二)、有害物質指標
項目 |
有害物質指標 |
液體 |
|
重金屬(以鉛計),mg/kg,≤ |
20 |
砷,mg/kg,≤ |
3 |
檢驗方法
1、重金屬(以鉛計)
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(2015年版)
GB/T 30799 食品用洗滌劑試驗方法 重金屬的測定
2、砷
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(2015年版)
GB/T 30797 食品用洗滌劑試驗方法 總砷的測定
(三)、進一步的說明
1、關於理化指標:首選的,應標明碳原子分佈;再次的,應標明平均分子量。
用途及示例配方
(一)、典型用途
作為去污劑應用。
作為乳化劑、分散劑應用。
作為發泡劑應用。
(二) 個人護理用品
作為去污劑、發泡劑、乳化劑等應用,如:作為去污劑、發泡劑主成分或輔助成分應用於洗面乳、香波、洗手液、浴液、剃須泡等產品中。
* * * * * *
進一步的資訊:
(1)、依據歐盟法規(EC) No 1223/2009,指令2003/83/EC,月桂醇硫酸酯 TIPA 鹽被收錄於Annex III/62。月桂醇硫酸酯 TIPA 鹽可以應用於駐留型產品和洗去型產品中,駐留型產品中的最大使用濃度為2.5%(以三異丙醇胺計)。
原料中,最大仲胺含量為0.5%。
最大亞硝胺含量為50μg/kg。
包裝容器不能含有亞硝酸鹽。
(三)、家用洗滌劑
作為去污劑應用。
(四)、工業清洗劑
作為去污劑、發泡劑應用。
(五)、寵物
作為去污劑、發泡劑主成分或輔助成分,應用於寵物香波等產品中。
(六)、乳液聚合
作為乳化劑、細微性控制劑等應用。
生產廠家
Update: 20131018(1); 20161026(2);